{"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應將登錄之律師陳報高等法院，並通知同院檢察署。\n　　高等法院接受前項陳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檢察署，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n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1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