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5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維護司法威信及社會秩序，爰就非律師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行為，增列處罰規定，嚴加取締。","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