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7-04-08-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7-04-08-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7-04-08-修正:24","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