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7-04-08-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7-04-08-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署許可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7-04-08-修正:3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