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7-04-08-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7-04-08-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7-04-08-修正:4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彰顯律師自治精神，覆審委員會委員增加律師名額為五人；另為求超然起見，又增加學者二人；同時增加檢察官二人；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