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7-04-08-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7-04-08-修正","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國人充任律師者，其人民得依中國法律應律師考試。\n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之許可。\n　　本法施行前，外國人已領有律師證書者，仍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7-04-08-修正:45","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