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7-04-08-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7-04-08-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律師得向四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之上級高等法院或分院聲請登錄。\n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n　　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7-04-08-修正:7","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增列公設辯護人，以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