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8-05-28-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8-05-2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8-05-28-修正:1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將原條文前段「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等字修正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n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修正為「檢察署」。\n　　四、為符合律師自治之精神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律師公會的指導、監督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