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8-05-28-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8-05-28-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8-05-28-修正:1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