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8-05-28-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8-05-28-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事務所，並報告法院及檢察署。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在任何地區另設其他類似名目。","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8-05-28-修正:2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因律師執行職務，不限於法院所在地，爰將「法院所在地」修正為「法院管轄區域內」，俾符現況，並統一用語。\n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修正為「檢察署」。","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