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8-05-28-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8-05-28-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8-05-28-修正:3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增列「律師規範」，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