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1998-05-28-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98-05-28-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法條編號":"01806:01806:1998-05-28-修正:6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罰金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n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處罰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我國律師執行我國法律事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