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1-10-31-修正: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1-10-31-修正","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n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1-10-31-修正: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按律師制度為民主法治國家重要制度之一，是律師之使命，關係法治之隆替。原律師法未明定律師之使命，似嫌闕漏，使社會大眾對律師在法律上之地位及其職業性質不易瞭解，爰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一條、韓國律師法第一條及西德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等立法例增列之，以明律師制度之重要。\n　　三、律師執行職務，應比照司法獨立之精神誠實為之，並無忠誠之對象，律師除依照現有法令執行職務外，為達其使命，有改善法律制度之職責；並參考日本律師法第一條等立法例，以彰顯律師之積極功能。","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