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1-10-31-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1-10-31-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1-10-31-修正:1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十分之二」改為「五分之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