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1-10-31-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1-10-31-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1-10-31-修正:26","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