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1-10-31-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1-10-31-修正","順序":42,"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二十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處理。\n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1-10-31-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n　　三、第一項增列後段，規定律師因辦理第二十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n　　四、為加強律師自律自治，改進原懲戒制度，爰將第二項酌予修正，賦予律師公會有移送懲戒之權，以加強律師自律之功能，俾符合人民團體自律自治之精神。","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