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2-01-08-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n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n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n　　四、提議、決議事項。\n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項陳報層轉法務部備查。","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2-01-08-修正:1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n　　三、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n　　四、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事項，皆屬瑣碎行政事務，自宜由律師公會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逕依權責准予備查即可，毋庸再由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層轉內政部備查。爰將第二項「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層轉內政部」等字刪除。至法務部係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指導監督律師公會之責，為掌握全國律師動態，原規定須層轉該部備查，仍有必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