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2-01-08-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2-01-08-修正:2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之修正，將「法院所命」修正為「法院指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