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2-01-08-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懲戒處分如左：\n　　一、警告。\n　　二、申誡。\n　　三、停止執行職務二年以下。\n　　四、除名。","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2-01-08-修正:4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本條第三款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仿日本立法例修正為「二年以下」，藉資警惕，並收懲戒之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