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2-01-08-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n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之許可。","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2-01-08-修正:47","立法理由":"一、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符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第二條最惠國待遇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中有關外國人應中華民國律師考試之限制規定。故開放所有外國人均得應中華民國律師考試，亦可顯示我國開放服務業貿易之決心。\n　　二、第二項配合會計師法體例，將「中國」一語修正為「中華民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8-05-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