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02-01-08-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02-01-08-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n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證書註銷。","法條編號":"01806:01806:2002-01-08-修正:4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中國」一語修正為「中華民國」。\n　　二、第二項不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8-05-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