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0-01-05-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0-01-05-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n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前項但書之情形，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0-01-05-修正:14","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n　　二、增訂第三項。增列但書規定，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02-01-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