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0-01-05-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0-01-05-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0-01-05-修正:32","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2-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