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0-01-05-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0-01-05-修正","順序":64,"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者，亦同。","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0-01-05-修正:6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原條文，未修正。\n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處罰未經許可及入會之外國律師擅自在我國執業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法律事務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98-05-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