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0-01-05-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0-01-05-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n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者，不在此限。\n　　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0-01-05-修正: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限制四個登錄區應予解除，爰修正第一項，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之程序。\n　　二、第三項規定職前訓練之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02-01-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