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0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n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n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0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決議之情形。惟如屬可補正者，並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始得為不受理之決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