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12,"條號":"第九十九條","內容":"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n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n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1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立法體例，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就請求覆審案件，應為駁回之決議或更為決議之情形。另第一項規定之「不合法」情形，例如移付懲戒機關、團體未依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法定請求覆審期間內請求覆審，或未提出理由書及繕本等。\n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於第二項規定請求覆審為無理由之情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