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2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26,"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n　　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n　　前項情形，原懲戒處分應停止執行，依新決議執行，並回復未受執行前之狀況。但不能回復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規範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就再審議之聲請，於認定不合法或有、無理由時之決議方式。\n　　三、第三項明定原確定懲戒處分撤銷後之效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