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3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35,"條號":"第一百十九條","內容":"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3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明定外國律師加入及退出律師公會，準用本國律師執業入會及退會程序規定，爰將原第四十七條之六有關外國律師申請入會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準用本國律師退會程序之相關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