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3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36,"條號":"第一百二十條","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n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3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按國際法並不存在何國採行之概念，爰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n　　三、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以資簡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