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一百二十五條","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n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酌作修正。另第一款所列條文條次，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之條次調整；又違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條部分，因該條第一項之行為已得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予以刑事處罰，無再移付懲戒之必要，爰僅列違反該條第二項為懲戒事由。\n　　三、配合本次修法增列懲戒章規定，原第二項已可包含於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