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45,"條號":"第一百二十八條","內容":"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原「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n　　三、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