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48,"條號":"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下列各款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n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n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未入會即對外執業者，雖有律師資格，惟為免規避本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於執業上之專業及倫理要求，因而免受懲戒之情事，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明定處罰依據。又因本條涉及刑事處罰，處罰類型應予明確規範，爰對照本章各條之處罰類型，分款敘明受處罰之類型，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