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n　　一、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n　　二、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n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n　　四、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外，於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n　　五、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n　　六、已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n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入會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核是否同意，並通知申請人。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作成同意入會之決定。\n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地方律師公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核期間。\n　　地方律師公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進行審核者，第二項審核期間，於地方律師公會重新進行審核前當然停止。","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日本辯護士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賦予地方律師公會對於申請入會有實質審查權，並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得拒絕入會之事由，以發揮律師公會自治之功能。其中第二款所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包括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及自訴。\n　　三、為保障領有律師證書者之執業權，第二項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應於一定期限為同意與否之決定及逾期未決定之效果，俾督促地方律師公會應速為決定。\n　　四、第三項規定補正事宜，及補正期間應不計入審核期間。\n　　五、第四項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審核，審核期間之計算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