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0"],"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50,"條號":"第一百三十二條","內容":"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新增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規定，並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就本條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酌予修正。\n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