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51,"條號":"第一百三十三條","內容":"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n　　三、外國人應我國律師考試及格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請領證書，無須另經許可，爰刪除原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