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53,"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容":"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5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在我國境內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其他政府機關執行職務，亦應使用我國語言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執行中華民國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文字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