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基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律師公會對申請入會者固得審查其是否具備入會條件，但應賦予被拒絕入會者及被廢止入會者救濟管道。為避免救濟程序屬民事救濟或行政救濟之疑義，明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民事訴訟。\n　　三、申請人取得前開確定訴訟勝訴判決，即得同時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且自該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入會之效力，併予敘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