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n　　一、經法務部撤銷、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n　　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其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尚未屆滿。\n　　三、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n　　律師死亡者，應由律師公會主動除去其會員資格。","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2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規定律師申請退會及其未主動退會者，律師公會除去會員資格之事由。其中第三款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n　　三、第二項規定律師死亡者，應由律師公會主動除去其會員資格。","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