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九條","內容":"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23","立法理由":"一、原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整併為本條。\n　　二、原律師欲於全國執業，須加入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始得為之，迭有律師認為對律師執業形成過重之限制，然本法本次修正後，律師既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為便利其執業，自得使其於符合本法所定條件下，於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執業，爰於本條明定之。\n　　三、原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規範，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