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3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