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當事人處在完全保密、且事後不虞外洩之條件下，始可能與其律師進行充分、坦誠之溝通與意見交換，其律師方能因而瞭解、判斷案情，進而給予當事人最有效之協助，避免當事人從事錯誤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一切溝通事項，為律師之職業秘密，應受最高度之保障，律師當然負有保密之權利及義務。爰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辯護士或曾為辯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律師之保密之權利及義務。\n　　三、又律師之保密權利其內涵為基於保密權利，所衍生之對抗權（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賦予律師之拒絕證言權），至於對抗權利得行使之範圍或界限為何？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實務發展而定，併此敘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