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全文用語之修正，將「委託人」，修正為「委任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