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因應未來法制上可能出現准許律師兼任公務員之特別規定（如政府律師），爰於但書增列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律師亦得兼任公務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