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條","內容":"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同。\n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5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對於合夥執業型態，為體現律師自治自律精神，全國律師聯合會應為相當程度之掌握，故於第一項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負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之義務。\n　　三、又為使一般人瞭解律師執業型態，第二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對第一項申請事項負有揭露之義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