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地方律師公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n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無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6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新增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之規定及參照日本辯護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之代表人為理事長。\n　　三、第二項規定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選及序位，並依各地方律師公會有無置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等職，而定其代理人員之序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