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n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7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新增全國律師聯合會為法定社團法人之規定，及參照日本辯護士法第五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代表人，並於第二項規定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之代理順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