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n　　一、會員名簿及會員之入會、退會資料。\n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n　　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81","立法理由":"一、本次修法因增訂律師公會章，並分為二節，原第十九條規定，於修正後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均有適用，爰將原第十九條分別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及本條規定。\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之規定，文字酌作修正。\n　　三、原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分別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主管機關監理及實務運作之需要，增訂第三款。\n　　四、原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刪除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