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89,"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8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衡平法官與檢察官之人數比例，將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提高至三人；惟提高上開檢察官人數後，原律師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中所占人數，相對修正後之審檢合計人數，反呈相對少數，故為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爰再將本條律師人數提高至七人。\n　　三、為使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n　　四、將「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