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94,"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n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委員應否迴避，事涉懲戒事件之進行及審議有無違背法律之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自應慎重處理，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為確保審議之公正，並避免申請人之懷疑，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被申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n　　三、第二項明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如認該聲請有理由，不待第一項之決定，應即迴避。","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